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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4 09:59 陳揚
外國人在臺可考換領我國6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規定事宜

目前外籍人士在臺考領或換領我國駕駛執照,係以其許可居(停)留期限核發之;為提供外籍人士在臺更友善的生活環境,進而吸引外國優秀人才來台,交通部已邀集相關單位完成研商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未來外籍人士在臺考領或換領我國駕駛執照,將可與國人相同核發6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近2年每年約2萬人在臺考領或換領我國駕駛執照。

未來新修正規定發布施行後,現行領有我國駕駛駕駛之外籍人士,即可依規定持原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以加簽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6年(自原發照日起算)。

另為提昇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依需要使用更具安全設計之機車,本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並增訂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可使用普通重型或輕型種類之三輪機器腳踏車(以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為限),以期國內製造廠製造或代理商進口可供身心障礙者選擇無須再改裝之三輪機車。

此外,為加強汽車裝置娛樂性顯示設備之使用管理,另增訂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非提供行車輔助功能之娛樂性顯示設備;而駕駛人駕駛汽車行駛道路時,並禁止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及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以維護行車安全。另為利民眾車輛加裝娛樂性顯示設備之規範,規則附件15並規定已領照使用中車輛如有加裝需要,其加裝之娛樂性顯示設備應與駐煞車或變速箱檔位連動,駐煞車未使用或變速箱檔位處於前進或後退檔位時,不得顯示,並自102年1月1日起,有加裝者並列為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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